魯科工辦〔2020〕19號
各有關單位:
現將《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實施辦法》印發(fā)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
2020年6月29日
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實施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《國防計量監(jiān)督管理條例》和《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實行行政許可制度,行政許可對象為山東地區(qū)國防科技工業(yè)系統(tǒng)的軍工產品研制、試驗、生產、使用的企事業(yè)單位的計量技術機構。
第三條 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,須根據承擔軍工產品研制、試驗、生產、使用任務的企事業(yè)單位計量保障發(fā)展需要,遵循統(tǒng)籌兼顧、嚴格管理、公平公正的原則。
第四條 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依法負責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行政許可工作。
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
第五條 申請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的單位,須符合以下條件:
?。ㄒ唬┚哂蟹ㄈ速Y格;
?。ǘ┤〉帽C苜Y格證書;
(三)遵守國家和國防軍工計量法律、法規(guī),建立計量管理制度;
?。ㄋ模┚哂衅笫聵I(yè)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及服務對象;
?。ㄎ澹┚哂信c所申請計量檢定能力相適應的組織機構、人員、設備和設施。
第六條 申請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行政許可的單位須填寫《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許可申請書》,(紙質一式2份,電子文本1份),同時提交以下材料(復印件一式2份):
?。ㄒ唬┥暾垎挝粻I業(yè)執(zhí)照或事業(yè)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;
?。ǘ┍C苜Y格證書或現場審查合格證明;
?。ㄈ┩ㄟ^國防科技工業(yè)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有效的計量標準器具證書;
?。ㄋ模┩ㄟ^國防科技工業(yè)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有效的計量檢定員證書。
第七條 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收到申請材料后,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和規(guī)范性進行書面審查,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:
(一)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,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;
(二)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(guī)定形式的,須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要求;
(三)申請材料完整、規(guī)范的,或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,依法須受理的則及時作出受理決定,并出具受理通知書,依法不予受理的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,并告知原因。
第三章 審查與批準
第八條 對于獲得受理通知書的單位,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在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。
十日內組成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查,審查組成員從專家?guī)熘须S機抽取,人數五至七人。審查組成員的選擇堅持回避制度,專家不得與被評審單位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。
第九條 現場審查時間提前兩日書面告知被審查單位。
審查組現場審查的程序為:
?。ㄒ唬彶榻M告知被審查單位審查依據、內容及要求等;
?。ǘ┞犎”粚彶閱挝磺闆r匯報和有關工作的說明;
?。ㄈ┡c被審查單位有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座談了解情況;
?。ㄋ模┻M行現場查看、驗證,并做好記錄;
(五)對現場審查情況進行評議,形成書面審查意見;
(六)向被審查單位通報審查意見,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;
?。ㄆ撸彶榻M組長和被審查單位負責人對審查意見簽字確認。
第十條 現場審查結束后,審查組應在五日內向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提交現場審查報告。
第十一條 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收到審查報告后,在五日內作出審批決定,不能按期作出許可決定的,經分管領導批準,可以酌情延長,最長不超過十日,并將延長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請單位。
第十二條 經批準同意設置的,向申請單位頒發(fā)《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證》。不同意設置的,依法出具《不予設置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決定書》,將申請材料退回并說明理由,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。
第十三條 《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證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?。ㄒ唬﹩挝幻Q;
(二)注冊地址;
(三)開展計量檢定的專業(yè)能力范圍及類別;
(四)發(fā)證機關;
(五)發(fā)證時間。
第四章 證書的變更
第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發(fā)生以下變化的,須書面向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提出變更申請。
(一) 法人單位名稱發(fā)生變化的,應提交變化前后的法人名稱、法人證書復印件等證明材料;
?。ǘ?計量工作場所發(fā)生變化的,須提供變化后環(huán)境條件符合相關技術規(guī)范要求的證明;
?。ㄈ?計量檢定能力發(fā)生變化的,須提交變化部分的能力證明。
第十五條 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接到變更申請十個工作日內,組織進行書面審查或現場審查,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。
第十六條 準予變更的,收回原許可證,換發(fā)新許可證;不予變更的,向申請單位出具《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不予變更決定書》。
第五章 監(jiān)督檢查
第十七條 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組成專家組,每年抽取部分取得許可的單位,對其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,并提前兩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?,F場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兩日,檢查人員不少于三人。
第十八條 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接到對被許可單位違反相關規(guī)定的投訴、舉報后,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,并根據需要組織監(jiān)督檢查。
第十九條 被許可單位須每年1月20日前向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提交上一年度計量工作自查報告。
第二十條 檢查組須認真記錄在檢查中發(fā)現的問題,并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,書面告知被檢查單位?,F場檢查結束后,檢查組須向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提交《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計量技術機構監(jiān)督檢查表》和《現場檢查報告》。
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須按照現場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和規(guī)定時限,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,并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的情況書面報告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。
第二十二條 監(jiān)督檢查的內容為:
(一)計量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貫徹實施情況;
?。ǘ┓止苡嬃抗ぷ黝I導和計量技術機構負責人熟悉和掌握計量工作情況;
?。ㄈ┯嬃繕藴势骶叩目己恕⑹褂煤途S護情況;
?。ㄋ模┯嬃繖z定、校準人員的資格和工作情況;
?。ㄎ澹C構開展量值傳遞及量值溯源情況。
第二十三條 對監(jiān)督檢查結果不合格的機構,責令其限期整改,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,直接判定為不合格。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暫停其許可資格。對偽造計量數據弄虛作假的,撤銷其許可證書。
?。ㄒ唬┏鲈S可證書的范圍開展檢定、校準工作;
(二)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超過有效期的計量標準器具開展工作;
?。ㄈ┐嬖跓o國防軍工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或資格證書過期人員開展工作的情況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(省國防科技工業(yè)辦公室)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29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7月28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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